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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QZ04101-1200-2025-00051
- 備注/文號:泉港政辦〔2025〕10號
- 發布機構:泉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26
泉港政辦〔2025〕10號
泉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泉港區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石化工業園區,各鎮人民政府、山腰街道辦事處,區直有關單位,省市直駐泉港有關單位,區屬各國有企業:
《泉港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區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泉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4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泉港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工作原則
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
3.應急組織體系和主要職責
3.1區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工作領導小組
3.2有關部門
3.3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
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預警
4.1監測
4.2報告
4.3預警
5.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和終止
5.1應急響應原則
5.2應急響應措施
5.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響應
5.5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終止
6.善后處置
6.1評估
6.2保持
6.3獎勵
6.4責任
6.5撫恤和補助
6.6征用物資與勞務補償
7.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保障
7.1技術保障
7.2物資與經費保障
7.3通信與交通保障
7.4法律保障
7.5宣傳教育
8.預案管理
8.1應急預案修訂
8.2監督檢查
9.附則
9.1名詞術語
9.2預案解釋部門
9.3預案實施時間
附件1
附件2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指導和規范我區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社會秩序,特制訂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福建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福建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泉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編制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泉港區行政區域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突發事件衍生的公共衛生事件適用本預案。
其他突發事件中涉及的緊急醫學救援工作,依據《泉港區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預案》執行。
1.4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做好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機制準備和工作準備,提高全社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范意識,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及時進行分析,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范圍、性質、危害程度和所需動用的資源,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響應,分級制定和啟動應急預案。
(3)依法防治,措施果斷。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制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做出快速反應。
(4)依靠科學,加強合作。尊重和依靠科學,重視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范和處置的科研、培訓,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提供先進、完備的科學技術保障。通力合作、資源共享,廣泛組織、動員公眾參與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與應急處置。
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4級(事件分級標準詳見附件1)。
為及時預警、有效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區衛健局可根據情況變化和實際工作需要,對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標準
進行補充和調整,報區政府和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并通知石化園區、各鎮(街道)和各有關單位。
3.應急組織體系和主要職責
3.1區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工作領導小組
3.1.1組成
區衛健局依照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在區委、區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成立區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區政府分管副區長擔任組長,區衛健局局長擔任副組長。成員由區委宣傳部(網信辦)、社會工作部、臺辦,區衛健局、發改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數字辦)、民政局、財政局、人社局、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農水局、商務局、自然資源局、文體旅游局、市場監管局、城管和執法局、外事辦,石化工業園區管委員,公安分局、醫保分局,區紅十字會,泉州海關駐泉港辦事處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發生較大公共衛生事件時可成立區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由區主要領導擔任總指揮長,相關分管區領導擔任副總指揮長。指揮部日常事務由區指揮部1位副總指揮長負責;下設辦公室(綜合協調組、信息組)、疫情防控和醫療救治組、學校組、交通檢疫組、輿情宣傳組、維穩處置組、物資保障組、外事組、環境整治組、大數據組、督查檢查組等11個工作組(可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需要適時調整),各工作組組長由相關區領導擔任。
領導小組主要職責: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制定和完善本預案;貫徹落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工作的方針、政策;掌握事件的發展和控制進展情況;組織各方面的資源參與處置工作;部署應急演練和應急宣傳教育工作;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3.1.2 領導小組辦公室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衛健局,作為其日常辦事機構,發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成立指揮部時,由區政府指定日常辦事機構地址。負責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協調管理工作,檢查指導石化園區、各鎮(街道)衛生應急工作;負責本預案制定、修訂和管理工作;接收并及時準確上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落實領導小組關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指示和批示;接收命令發布啟動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措施的指令,向現場指揮部提供綜合信息,及時向上級部門和領導報告事件動態,傳達上級部門和領導指示精神,協調各專業應急隊伍、專家以及相關單位開展工作;制定發布信息標準,組織對外發布信息;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和應急宣傳、培訓工作。
3.1.3現場指揮部
發生一般以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區衛健局根據事件性質,向領導小組提出成立現場指揮部的建議。現場指揮部成立后,可根據工作需要啟動相關工作組,及時參與處置工作,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區的決策部署,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督促相關部門按應急預案開展工作和組織檢查應急工作落實情況;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3.1.4專家咨詢委員會
區衛健局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衛生應急)專家咨詢委員會。負責對公共衛生事件級別進行評估,對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議;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準備提出咨詢建議,參與制訂、修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啟動、終止、后期評估提出咨詢意見;承擔領導小組(指揮部)和區衛健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3.1.5石化園區、鎮(街道)領導小組
石化園區、各鎮(街道)結合各自實際,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指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協調、管理工作。
3.2有關部門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有關部門包括區衛健局、區委宣傳部(網信辦)、區發改局、工信局、商務局等,依照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應急處置的需要確定,建立多部門聯防聯控機制,共同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各部門職責詳見附件2)。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的需要,組織好緊急物資的進口、市場監督管理、污染擴散的控制、相關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等。
3.3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
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監督所等醫療衛生單位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專業技術機構。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單位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培訓,提高快速反應能力和技術水平,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要服從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調度和安排,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預警
4.1監測
全區建立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網絡體系,包括:法定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網絡、流感樣病例哨點監測網絡、實驗室監測網絡、海關監測網絡和舉報電話。各級醫療、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執法和海關負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工作。
區衛健局要按照國家、省、市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組織衛生專業機構開展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主動監測,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監測、自然災害發生地區的重點傳染病和衛生事件監測等,并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4.2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國家、省衛健委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也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和個人。
4.2.1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4.2.1.1責任報告單位
(1)區衛健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
(2)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3)區衛健局;
(4)石化園區、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
(5)有關單位,主要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單位,與群眾健康和衛生防疫工作有密切關系的機構,如海關、市場監督管理機構、畜牧獸醫機構、環境生態保護監測機構、教育機構等。
4.2.1.2責任報告人
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個體行醫執業醫生、海關口岸衛生檢疫人員,以及上述責任報告單位中的負責人。
4.2.2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有關單位等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根據事件性質、預警級別在規定時間內盡快向區衛健局報告。
區衛健局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應當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確認,及時采取措施進行先期處置,迅速向區政府和市衛健委報告,并隨時報告勢態進展情況。其中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應在事發后15分鐘內報告,較大突發事件應在事發后30分鐘內報告。采用電話首報的,應在事發后40分鐘內書面報送初步情況。
4.2.3報告內容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分為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要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報告事件進程。
4.2.3.1首次報告
對于未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存在隱患的相關信息,應說明信息來源、危害范圍、事件性質的初步判定和擬采取的主要措施。緊急情況下,首報可先對其基本事實(即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情況、結果)做客觀、簡明的報告,然后再及時、準確、深入續報詳細的情況。
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內容應包括事件性質、波及范圍、涉及人數、危害程度、流行病學分布、勢態評估、控制措施等內容。
4.2.3.2進程報告
應根據事件類型、性質、發生、發展情況,采取每小時、每天、每周或不定時報告事件進程。
4.2.3.3結案報告
事件基本終止,區衛健局作出結案報告,逐級上報。主要內容:事件發生、發展過程,人員傷亡情況,事件原因、類型、等級,醫療衛生機構采取的措施,主要經驗教訓等。
4.2.4網絡直報
醫療機構和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可直接通過互聯網上的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信息系統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提高信息報告的及時性。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接收到報告信息后,應逐級及時審核信息,發現不實信息,要立即核實并糾正,確保信息的準確性;確認信息真實無誤后,應迅速報告區衛健局。
4.3預警
4.3.1預測
區衛健局及其他區直有關部門應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報體系的建設,建立常規數據監測庫和科學分析制度,提高預測、預報的準確性。
區衛健局應及時組織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研究、分析、評估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數據信息,對各有關部門發現并確認的可能引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提出有效的預防措施建議和預警級別建議。區衛健局應根據專家咨詢委員會的建議和需要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4.3.2預警級別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級別按照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分為特別嚴重、嚴重、較重和一般4個預警級別,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國家、省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3.3預警方式與方法
4.3.3.1方式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影響范圍、嚴重性、緊急程度,預警分為內部預警和社會預警。內部預警針對衛生健康系統內部各醫療衛生機構、醫務人員以及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主要目的是增強預防措施,提高監測能力和水平。社會預警針對社會一般公民,主要目的是增強群眾自我防病能力。
4.3.3.2方法
內部預警采取通報、培訓等方法。社會預警一般通過新聞媒體、政府有關部門網站以通告或公告形式發布。
4.3.4預警信息報告
4.3.4.1評估
區衛健局根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監督所和海關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進行風險評估,對監測信息進行確認,及時做出相應級別的預警意見(含預警級別、重點地區、重點部位、重點環節的防范措施)。
4.3.4.2報告
區衛健局應將預警意見報告區政府和市衛健委。
4.3.5預警信息發布
預警意見經過批準后,由區衛健局發布,區委宣傳部(網信辦)等部門應積極配合。必要時,區衛健局可以提請市衛健委發布預警意見。
4.3.6預警信息變更與解除
有關情況證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的可能降低或增強,區衛健局應根據預警信息變化情況和專家咨詢委員會評估意見,對原發布的預警信息予以變更(降低預警級別或提高預警級別),變更應按照原報告程序經批準后實施。
有關情況證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不可能發生,區衛健局應當立即報告批準實施預警的部門請求立即解除預警,經批準后立即解除預警,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國家、省對發布預警信息有規定的,按其規定發布。
5.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和終止
5.1應急響應原則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各有關單位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作出相應級別應急響應。
5.1.1先期處置原則
區政府及區衛健局接到報告后,應迅速了解、核實情況,采取邊調查、邊處置、邊報告的方式,把握和控制事態發展。
5.1.2響應級別調整原則
各地應遵循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有效控制事件,減少危害和影響。要根據不同類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應及時提高響應級別;對范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件,應相應降低響應級別。
區政府及有關單位對在學校、區域性或全區性重要活動期間等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高度重視,可相應提高報告和響應級別,確保迅速、有效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5.2應急響應措施
5.2.1各級人民政府
(1)啟動多部門聯防聯控工作機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置。
(2)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有關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通信等有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置工作。涉及危險化學品管理和運輸安全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防止事故發生。
(3)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區政府報經市政府決定,可以宣布疫區范圍;對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的,由市衛健委報市政府決定,封鎖疫區可能導致中斷干線交通的,市政府報省政府決定。對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事故,根據污染食品擴散和職業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圍,涉及2個以上縣(市、區)的,在泉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由市政府負責劃定控制區域。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4)疫情控制措施:必要時,區政府可以在區域內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和設備;封閉或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水源等緊急措施。
(5)開展群防群治:組織鎮(街道)以及村(居)委會協助、配合衛健部門和其他部門、醫療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
(6)流動人口管理:對流動人口采取預防工作,落實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或共同暴露者根據情況,采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7)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組織鐵路、交通等部門配合衛生健康和農業及林業部門在交通站點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海關對出入境、衛生健康和農業及林業部門對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或共同暴露者和宿主動物實施臨時隔離、留驗,并向區衛生健康和農業及林業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移交。
(8)信息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涉事部門和屬地要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要及時、主動,準確把握,實事求是,正確引導輿論,注重社會效果,防止產生負面影響。
(9)維護社會穩定: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加強市場監管,嚴防、嚴查、嚴堵病死畜禽和霉變商品流入市場銷售,確保食品消費安全。
5.2.2“三公(工)一大”融合協同機制
當發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中東呼吸綜合征、埃博拉出血熱等重大或新發傳染病疫情時,在領導小組(指揮部)領導下,建立以區公安分局牽頭,衛健、疾控、工信(數字辦)、交通運輸、外事等部門組成的“三公(工)一大”融合協同機制,第一時間摸清病毒來源、感染途徑和傳播過程,第一時間高效排查和落實管控。
5.2.3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1)組織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與處置。
(2)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評估,提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建議級別。
(3)發布信息與通報:區衛健局經市衛健委授權,并經區
政府批準后,及時向社會發布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區衛健局應及時向區政府報告、向各鎮(街道)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對涉及跨境的疫情線索,由區衛健局逐級報請市衛健委、省衛健委、國家衛健委向有關國家和地區通報情況。
(4)進行事件評估: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置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置情況、病人救治情況、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評價等。
(5)應急控制措施: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服藥等防控措施。
5.2.4醫療機構
(1)開展病人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實行重癥和普通病人分別管理,對疑似病人及時排除或確診。
(2)開展病人標本的采、送、檢,協助疾病控制機構人員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3)做好醫院內現場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污水處理等工作,防止院內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傳染病和中毒病人的報告。對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醫療機構不得無故拒絕接診。
(5)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發傳染病做好病例分析與總結,積累診斷治療的經驗。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現場救援、病人轉運、后續治療相結合的原則進行。
(6)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各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及以上醫療機構要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與報告工作。
5.2.5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負責做好相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整理、分析與報告工作。
(2)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處置:人員到達現場后,應盡快對突發事件累及人群的發病情況、分布特點進行調查分析,提出并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共同暴露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開展消殺滅的技術指導工作,對職業中毒等化學中毒事件,開展現場監測,測定事故危害區域、毒物品種、毒性及危害程度,提出并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向醫療機構提供技術援助,指導中毒病人救治,協助、指導有關部門開展現場洗消。
(3)實驗室檢測:按有關技術規范采集足量的標本,分送市、省和國家應急處置網絡實驗室檢測,查找致病原因。
5.2.6衛生監督機構
(1)在區衛健局的領導下,開展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
(2)協助區衛健局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3)圍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依法開展公共衛生、傳染病防治監督和執法稽查。
5.2.7海關部門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聯合區衛健局做好口岸的衛生應急處置工作。
(2)及時通報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和變化情況。
5.2.8非事件發生地區應急響應措施
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地區,各級政府和區衛健局應根據其他地區發生事件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事件發生地區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區域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加強相關疾病與健康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門報告制度;
(4)開展重點人群、重點場所和重點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發生、傳入和擴散;
(5)開展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能力和意識;
(6)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決定,開展交通衛生檢疫等;
(7)服從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指揮和調度,支援事發地的應急處置工作。
5.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響應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4個等級。
5.3.1Ⅰ級、Ⅱ級、Ⅲ級應急響應啟動程序
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國務院、省政府決定啟動Ⅰ級或Ⅱ級響應。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政府決定啟動Ⅲ級響應。區政府、區直部門開展先期處置應對工作,主要包括:
(1)區政府先行啟動本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依法采取先期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2)區衛健局立即組織專家調查確認,進行綜合評估,確認事件等級;
(3)區衛健局迅速組織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病人的隔
離救治、密切接觸者的隔離、生物樣品采集和消毒處理等緊急控制措施;
(4)區衛健局、區政府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送規定時限,及時向市衛健委保健應急辦、市委市政府總值班室報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
(5)領導小組決定啟動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趕赴現場組織、協調開展應對工作;
(6)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類別及應急處置需要,快速組織區直相關部門趕赴現場開展應急處置;
(7)區衛健局要加強對事發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督導,及時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并適時向有關地區發出通報,預警采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向周邊地區擴散蔓延;
(8)領導小組預測事件可能升級,或區級應急資源不足處置,應及時向市政府或市衛健委請求擴大應急;
(9)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決定啟動Ⅰ級、Ⅱ級或Ⅲ級響應,或上級現場指揮部到達現場后,指揮部接受上級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開展應急處置。
5.3.2Ⅳ級應急響應啟動程序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區級政府決定啟動Ⅳ級響應。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確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Ⅳ級響應后,區政府負責組織區衛健局等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按規定時限向市政府及市衛健委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
(3)區衛健局組織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應急物資和裝備對事發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和支持。
5.4調整應急響應級別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后,區政府要遵循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以有效控制事件,減少危害和影響。
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難以控制或者有擴大、發展趨勢,有可能影響周邊地區,或者有關處置職能不在區政府,需要市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支援時,區政府應及時向市政府或主管部門請求提高應急響應級別,由市政府或主管部門根據事態發展狀況迅速作出提高響應級別的決定。
5.5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終止
5.5.1終止條件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已消除,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5.5.2終止程序
Ⅰ、Ⅱ、Ⅲ級應急響應終止,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Ⅳ級應急響應終止,由區衛健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評估,提出終止意見,報請區級政府或區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審批。批準后,由區衛健局向市衛健委報告。
6.善后處置
6.1評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后,區衛健局要在區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專家和有關人員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置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置情況、患者救治情況、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及改進建議。評估報告上報區政府和市衛健委。
6.2保持
應急響應終止后,區政府以及區衛健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繼續保持或采取必要的措施鞏固應急處置工作的成果,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
6.3獎勵
按照表彰獎勵有關規定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表現突出而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予以追認表彰。
全社會應當尊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有關人員;對因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而導致其本人和親屬的正常工作、學習、生活受到影響的,區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
6.4責任
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6.5撫恤和補助
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參加應急處置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制訂合理的補助標準,給予補助。
區政府及衛健、民政等有關部門要做好重大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困難群眾救助工作。區衛健局負責確保醫療機構先救治、后收費;區民政局負責對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難,且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或個人納入基本生活救助范圍。
6.6征用物資與勞務補償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后,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及時歸還征用的物資、設備等,對應急處置期間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個人的物資和勞務進行合理評估,按規定給予補償。
7.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保障
區人民政府、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和衛健局應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的建設,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加大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和技術研究,建立健全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體系,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順利開展。
7.1技術保障
7.1.1衛生應急隊伍
7.1.1.1組建原則
區衛健局按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指揮、協調運轉的原則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隊伍。
7.1.1.2區級隊伍組建方式和種類
區衛健局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需要組建區級衛生應急隊伍。主要包括緊急醫學救援隊、突發急性傳染病防控隊、突發中毒事件衛生應急處置隊伍、核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處置隊伍、心理干預救援隊等衛生應急隊伍。
7.1.1.3衛生應急隊伍管理與培訓
區衛健局建立衛生應急隊伍資料庫,對衛生應急隊伍實行動態管理;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情況,對隊伍及時進行調整,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和傷病員救治能力。
7.1.2演練
區衛健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注重實戰、適應需求”的原則,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有計劃的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應急準備、協調、處置等能力。并對演練結果進行總結和評估,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任何演練需要公眾參與的,必須報區人民政府同意。
7.2物資與經費保障
7.2.1醫療物資保障
區政府建立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物資和生產能力儲備。按照國家、省、市規定并結合本區實際,區衛健局提出衛生應急物資儲備目錄和計劃,區工信局負責督促指導轄區內醫藥企業衛生應急物資的生產和供應并負責衛生應急物資儲備的落實,區財政局統籌保障儲備經費。物資儲備種類包括:藥品、疫苗、
醫療衛生設備和器材、快速檢驗檢測儀器和試劑及衛生防護用品等。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區衛健局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有償調用儲備物資。物資調用后,區衛健局協調調用物資貨款回籠,儲備機構要及時補充。
7.2.2生活物資保障
區發改局、商務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要根據部門職責分工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要求,完善生活物資保障機制,做好重要民生商品儲備、生活物資保障場地設施規劃,建立健全重點保供企業、設施、人員“白名單”制度,暢通物資配送通道,加大重要民生商品市場監測和監管力度,保持市場供應穩定、價格平穩,指導各地做好居民基本生活物資保障工作。區政府、各鎮(街道)要制定必要生活物資、環境消毒、人員轉運和垃圾處理等基本需求保障專項預案,切實做好服務工作,滿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區政府要制定國家、省、市和兄弟區(市、縣)應急支援隊伍后勤服務保障專項預案,確保應急支援隊伍能快速高效安全地投入事件處置工作。
7.2.3經費保障
區政府、各鎮(街道)、石化園區應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經費。財政部門要按規定落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經費。
區財政、各鎮(街道)、石化園區應積極通過國際、國內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用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7.3通信與交通保障
區衛健局應急機構、衛生應急隊伍因實際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通信設備和交通工具,購置設備的經費由區財政局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準備與處置的需要統籌安排。在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后,公安部門要及時對事件現場實行道路交通管制;公安、交通運輸部門要根據需要采取應急措施,保證運輸線路暢通。
7.4法律保障
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各鎮(街道)、石化園區要嚴格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根據本預案要求,嚴格履行職責,實行責任制。對履行職責不力、造成工作損失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7.5宣傳教育
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衛生應急知識與技能等方面的作用。
8.預案管理
8.1應急預案修訂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應定期進行評審,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
區直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預案的規定,制訂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具體工作預案,作為本預案的一部分,報區衛健局備案。
8.2監督檢查
區衛健局應根據應急預案的要求,定期檢查本部門應急人員、設施、裝備等落實情況。
9.附則
9.1名詞術語
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范圍廣泛,出現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率水平。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患者,且病例不斷增加,范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
重大食物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的原因或誤食有毒動植物而在較短時間內造成的人數眾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重大職業中毒是指由于職業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數眾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預防接種、預防服藥后出現群體性異常反應或者群體性感染是指在預防免疫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后發生的與免疫接種(或服藥)有關的,對機體有損害的反應。
新傳染病是指全球首次發現的傳染病。
我國尚未發現傳染病是指埃博拉、人變異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現過的傳染病。
我國已消滅傳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質炎等傳染病。
9.2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區衛健局負責解釋。
9.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泉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泉港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泉港政辦〔2007〕81號)同時廢止。
附件: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標準
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有關部門職能
附件1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標準
參照《泉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規范性文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如下:
一、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
(一)鼠疫、肺炭疽在我市發生并有擴散趨勢,或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市在內的2個以上縣(市、區),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二)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并有擴散趨勢;
(三)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并有擴散趨勢,或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
(四)涉及包括我市在內的多個城市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擴散趨勢;
(五)其他突發事件或危機事件引發造成重大的公共衛生事件;
(六)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七)國家、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二、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Ⅱ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Ⅱ級):
(一)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6天)發生5例以上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關聯的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縣(市、區);
(二)霍亂在1個設區市行政區內流行,1周內發病30例以上,波及2個以上設區市,有擴散趨勢;
(三)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冠肺炎疑似病例;
(四)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我省,且該傳染病在我省有發生二代病例的可能,但疫情尚未造成擴散(還沒有二代病例);或我省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
(五)乙類、丙類傳染病疫情波及2個以上縣(市、區),1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
(六)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擴散到縣(市、區)以外的地區;
(七)發生重大醫源性感染事件;
(八)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人員死亡;
(九)1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
(十)1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十一)境內外隱匿運輸、郵寄烈性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造成我省境內人員感染或死亡的;
(十二)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三、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
(一)霍亂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生10~19例,或波及2個以上的縣(市、區);
(二)動物間鼠疫流行,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社會穩定;
(三)1周內在1個縣(市、區)內,乙類、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1倍以上;
(四)我市新發生或發生長期消失后再次出現的乙類或丙類法定傳染病和非法定傳染病流行,并造成較大影響;
(五)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
(六)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七)1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出現死亡病例;
(八)1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九)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四、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Ⅳ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Ⅳ級):
(一)霍亂在1個縣(市、區)內,1周內發生9例以下;
(二)在1個縣(市、區)內,1周內發生白喉、乙腦、流腦5例以上,或5例以內有死亡病例;或2周內,發生麻疹10~30例,或10例以內有死亡病例;或白喉、乙腦、流腦、血吸蟲非疫區〔指過去連續3年無病例發生的縣(市、區)〕發生首例病例;
(三)在1個自然村(居委會)、廠礦企業、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機關團體內,發生乙類、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
(四)1次食物中毒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
(五)1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9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
(六)在1個縣(市、區)內,短時間內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5~19例;
(七)區衛健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附件2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有關部門職責
區委臺辦: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涉臺事務,負責涉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的溝通交流。
區委宣傳部(網信辦):協助組織、協調新聞媒體及時報道指揮部或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授權發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宣傳報道的管理與引導,按照區委、區政府的部署要求,協助組織新聞發布會或其他采訪活動,配合做好危機心理干預和防病知識普及。落實市“1+N”輿情工作機制,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網絡輿情巡查監測和報告,通報涉事部門和屬地做好應對處置。協助協調做好不良有害信息處置,提請管控煽動性、行動性信息。
區委社會工作部:根據區委、區政府部署,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愿者隊伍建設,鼓勵和動員村(居)委會、社會組織參與群防群治。
區政府辦(外事辦):負責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涉外事務,負責涉外、涉港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的溝通交流;協調我區與有關國際組織在突發事件中的交流與技術合作;爭取國際援助。
區發改局:支持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
區教育局:做好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工作,加強在校學生、教職工的疾病預防和衛生應急知識與技能的普及宣傳,提高自我防護能力。協助處置學校內發生的群體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區科技局: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組織科研力量開展應急防治技術科研攻關。
區工信局(數字辦):指導地方政府組織轄區內醫藥生產企業做好應急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械、防護用品(口罩除外)生產和供應;指導做好全省統一的疫情防控管理平臺(包括移動端APP)推廣應用工作。按要求采集、匯聚、更新疫情數據,推進疫情數據庫建設。梳理我區疫情防控相關系統,指導相關單位整合現有系統,避免系統重復建設,適時開發建設適合我區的疫情防控系統平臺;組織、協調轄區通信企業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包括報告)提供通信保障。提供急性傳染病病例、無癥狀感染者等的活動軌跡,協助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公安部門依法落實涉疫場所暴露人員的分析研判。當發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等重大疫情時,負責協調對接上級通信管理部門完善和落實泉港區域內高風險區域漫出手機數據采集推送機制。
區民政局:負責對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難,且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或個人納入基本生活救助范圍。配合業務主管部門鼓勵和動員社會組織參與群防群治,指導做好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死亡人員的遺體存放及火化工作。引導慈善組織積極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慈善活動。
區財政局:負責安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所需經費,并做好財政資金監督管理工作。
區人社局:按照省、市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并落實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人員的相關待遇。
區自然資源局:負責加強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發現野生動物出現異常死亡或疫癥等情況,及時按流程上報。組織專家分析和提出有關陸生野生動物活動范圍和遷徙規律等預警信息。
區交通運輸局: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提供公路水路運輸保障。協助區衛健局指導各地對公路、水路交通運輸工具及旅客和從業人員實施衛生檢疫、查驗工作,防止傳染病通過交通運輸環節傳播。
區農水局:負責動物疫病的防治工作,開展與人類接觸密切的動物相關傳染病的監測和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病死動物的無害化處理。參與指導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農村飲用水生產和供水管網的衛生安全,防止農村飲用水污染。
區商務局:負責協調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的居民生活物資供應,滿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區文體旅游局:組織旅行社認真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做好旅游團隊的宣傳、登記、觀察工作,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旅游團隊中發生跨地區傳播擴散。
區衛健局:依照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根據國務院發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在區委、區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調查與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制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治技術方案;統一組織實施應急醫療救治工作和各項預防控制措施;根據預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離、封鎖有關地區,將有關疾病列入法定管理傳染病等建議;向有關單位或部門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負責組織全區開展愛國衛生運動。
區市場監管局(區食安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負責打擊擾亂市場公平交易的行為,維護市場秩序;牽頭加強食品安全全程監管,預防控制食品安全事件發生,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置工作,并及時將事件有關信息通報區衛健局。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的監督和管理。
區城管和執法局:負責做好城市供水安全運行管理,協助開展涉及城市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調查,組織實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石化工業園區管委會: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配合區委區政府督促園區企業做好傳染病監測、衛生處置等工作,強化部門協作,在確保園區公共衛生安全前提下,協調企業開展生產活動。
區紅十字會:組織群眾開展現場自救和互救,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具體情況,向區內發出呼吁,同時向省、市紅十字會通報情況,呼吁省市內外援助,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
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密切注視、及時報送與疫情有關的社會治安動態,指導各地依法、及時、妥善處置相關突發事件,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協助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落實強制隔離措施和密切接觸者追蹤。
泉港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環境質量監測與環境保護監督執法,維護環境安全;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防止飲用水水源污染;發生重、特大環境污染事件時,及時向區衛健局通報環境監測有關信息。
市醫保局泉港分局:負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符合醫療救助對象的傷病員,給予實施醫療救助工作。
泉州海關駐泉港辦事處:組織做好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國境口岸的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衛生監督和衛生處置工作,及時收集和提供國外傳染病疫情信息。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的需要,組織好緊急物資的進口、市場監督管理、污染擴散的控制、相關制度的制訂以及領導小組(指揮部)交辦的相關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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